2025年實施的《外商投資設備監管新規》明確要求,中外合資項目引進的環保設備需滿足雙重認證標準。我們在處理某德資污水處理設備進口時發現,設備參數既要符合GB18918-2024國標,又需通過歐盟CE機械指令認證,這種技術參數交叉驗證已成為通關時的首要挑戰。
最新海關總署第58號公告要求,進口環保設備需在到港前30日完成能效預申報。我們建議采用分模塊報關策略:將設備拆分為核心組件(關稅稅率5%)與輔助系統(關稅稅率8%)分別申報,某日資企業通過此方式節省17%關稅成本。
根據20年代理經驗,我們總結出三種有效合作模式:
某中美合資photovoltaic板清洗設備項目遭遇通關延誤:因未提前辦理Automatic Import License(涉及O證管理),導致設備滯留港口28天。我們介入后采取Batch-by-batch customs clearance策略,將核心激光組件單獨申報,挽回85%的直接損失。此案例揭示合資設備進口必須完成的三項前置審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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