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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代理出口模式下,外貿代理公司作為出口申報主體,承擔報關單上的”經營單位”法律責任。而自營出口模式中,生產企業直接以自己名義完成出口報關,既是生產商也是出口商。
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25年最新政策解讀:
通過2025年國際貿易糾紛案例數據庫分析:
根據2025年海關總署新政策,允許企業采用雙軌制出口模式:
企業應根據實際出口規模、產品特性、目標市場等因素,結合海關2025年AEO認證新規要求,選擇既能控制風險又能實現效益最大化的出口模式。建議咨詢專業貿易服務機構進行定制化方案設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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